問題詳情

一、乙委託律師甲於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丙返還A屋,雙方約定甲於收受地方法院判決書之翌日,乙應給付甲律師費 5 萬元。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收受地方法院之判決書,但因律師事務所業務繁忙,遲至 106 年 5 月 1 日始向乙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乙拒絕給付並試圖用木棍打傷甲,甲情急之下,持電擊棒回擊,造成乙輕傷。請問乙拒絕給付甲請求律師費用有無理由?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4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8571
統計:A(0),B(4),C(11),D(51),E(0)

用户評論

【用戶】胡敏雄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是D   我選C耶~~

【用戶】YoyoyoMei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那汽車保險算甚麼咧??

【用戶】rabbit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13 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