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得暫時將當事人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之法定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所持護照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B)拒絕接受查驗
(C)臨時入國申請審查
(D)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0317
統計:A(36),B(13),C(505),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buttercup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A)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B) (D)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第73條:(刑事罰)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74條::(刑事罰)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