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廖偉婷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經費核撥與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第三十八條(資訊主動公開規定)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行政法人之董(理)事長、首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第三十九條(行政救濟)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