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評論
(結婚之實質要件(三)-須非一定之親屬)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Minnie Chou】評論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養母之子與養女為二親等所以不得結婚,是這意思嗎?
【于神】評論
對
【Zhiquan Kao】評論
(A)寡嫂與小叔二親等旁系姻親輩分相同,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