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具原住民身分的甲涉犯賭博罪。偵查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選任辯護人,因為賭博罪是輕罪
(B)甲不得選任辯護人,因檢察官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C)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D)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我應該不是笨蛋(請反面解釋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 甲不得選任辯護人,因為賭博罪是輕罪(B) 甲不得選任辯護人,因檢察官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C) 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錯在不符合下列條件: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第 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