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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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前輩詳解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行政法#15636-阿摩線上測驗 (yamol.tw)觀念整理:法務部-行政函釋 (moj.gov.tw)所謂 「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該瑕疵為任何人所一望即知者;故而, 縱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若該瑕疵並非任何人所一望即知,則非屬上 開本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稱有重大明顯瑕疵之無效行政處分, 該瑕疵須「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已達重大明顯程 度,方屬無效。如其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 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 承認該處分之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 無效,其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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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前輩詳解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行政法#15636-阿摩線上測驗 (yamol.tw)觀念整理:法務部-行政函釋 (moj.gov.tw)所謂 「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該瑕疵為任何人所一望即知者;故而, 縱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若該瑕疵並非任何人所一望即知,則非屬上 開本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稱有重大明顯瑕疵之無效行政處分, 該瑕疵須「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已達重大明顯程 度,方屬無效。如其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 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 承認該處分之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 無效,其在被...

【評論主題】46 有關行政訴訟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以審查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為限 (B)不服都市計畫之變更,應先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始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C)為維護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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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37-18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導致:

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原告:人民 or 地方自治体

・被告:核定都市計畫之機關

・審查客體:該計畫之行政處分 or  法規

・管轄:專屬都市計畫區’s高等行政法院

・目的: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期限:發布or 原因發生時起算1年內提起

【評論主題】20 依訴願法得申請再審之事由中,下列何者之再審期間一律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A) 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B) 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C)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D) 訴願決定

【評論內容】再審聲請之起算日: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知悉時起算只有B選項寫了"顯有"錯誤,表示當下就已經知悉了,所以應於①起算。=========行政訴訟法§2761.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評論主題】21 關於監察院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由總統提名時指定,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設監察委員 29 人,任期 6 年 (C)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由院長兼任主任委員 (

【評論內容】================ 審計長是監察院的員工,要接受並奉行監察院長的指令 (秉承 不等於 兼任.......中文要打掉重練了) =======謝謝fang同學給予指導=========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審計部 (cy.gov.tw)・監察院依憲法第104條規定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5條及審計部組織法第4條之規定,審計長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審計部全部事務,並監督.....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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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前輩詳解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行政法#15636-線上測驗 (yamol.tw)觀念整理:法務部-行政函釋 (moj.gov.tw)所謂 「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該瑕疵為任何人所一望即知者;故而, 縱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若該瑕疵並非任何人所一望即知,則非屬上 開本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稱有重大明顯瑕疵之無效行政處分, 該瑕疵須「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已達重大明顯程 度,方屬無效。如其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 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 承認該處分之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 無效,其在被...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之法官?(A)大法官 (B)懲戒法院法官 (C)家事法院法官 (D)檢察官

【評論內容】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

【評論主題】21 關於監察院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由總統提名時指定,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設監察委員 29 人,任期 6 年 (C)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由院長兼任主任委員 (

【評論內容】================ 審計長是監察院的員工,要接受並奉行監察院長的指令 (秉承 不等於 兼任.......中文要打掉重練了) =======謝謝fang同學給予指導=========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審計部 (cy.gov.tw)・監察院依憲法第104條規定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5條及審計部組織法第4條之規定,審計長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審計部全部事務,並監督.....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屬於我國移民政策上所指涉之「新住民」概念範圍所及?(A)來臺申請政治庇護之香港居民(B)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來臺居住之外國人(C)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籍移工(D)來臺就學的外籍學生

【評論內容】對於從國外來到臺灣結婚、移民而定居的人士稱為新住民。近30年間,新住民來自中國大陸地區為最多,其次為越南、印尼、港澳、菲律賓。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344/70395/143257/#:~:text=%E5%B0%8D%E6%96%BC%E5%BE%9E%E5%9C%8B%E5%A4%96%E4%BE%86%E5%88%B0%E8%87%BA%E7%81%A3%E7%B5%90%E5%A9%9A%E3%80%81%E7%A7%BB%E6%B0%91%E8%80%8C%E5%AE%9A%E5%B1%85%E7%9A%84%E4%BA%BA%E5%A3%AB%E7%A8%B1%E7%82%BA%E6%96%B0%E4%BD%8F%E6%B0%91%E3%80%82,%E8%BF%9130%E5%B9%B4%E9%96%93%EF%BC%8C%E6%96%B0%E4%BD%8F%E6%B0%91%E4%BE%86%E8%87%AA%E4%B8%AD%E5%9C%8B%E5%A4%A7%E9%99%B8%E5%9C%B0%E5%8D%80%E7%82%BA%E6%9C%80%E5%A4%9A%EF%BC%8C%E5%85%B6%E6%AC%A1%E7%82%BA%E8%B6%8A%E5%8D%97%E3%80%81%E5%8D%B0%E5%B0%BC%E3%80%81%E6%B8%AF%E6%BE%B3%E3%80%81%E8%8F%B2%E5%BE%8B%E8%B3%93%E3%80%82

【評論主題】15 有關刑法上之禁止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謂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產生誤認而言 (B)所謂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具體事實之認識並無錯誤,但對於該具體事實在法

【評論內容】

(A) 所謂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產生誤認而言→為【構成要件錯誤】,有「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空白構成要件錯誤」。即,行為人想的和實際發生的不一樣。(B) 所謂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具體事實之認識並無錯誤,但對於該具體事實在法律上評價亦 即行為違法性之認識有誤而言→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可卻不知道已犯法。→行為が法的に許されないことを知らないこと,または許されていると誤信すること。 事実の錯誤に対する概念。 違法性の錯誤,あるいは禁止の錯誤ともいう。Eg,以為在台灣可以抽大麻。(C) 依新近實務見解,行為人對於補充空白刑法的法律或行政命令內容有所誤認,均不屬禁止錯誤, 而屬構成要件錯誤➡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對於填補規範的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的錯誤,即適用構成要件錯誤的評價規則➡禁止錯誤:行為人因錯誤而不知有填補規範的存在,或誤認其行為係填補規範所不禁止者,則適用禁止錯誤的評價規則

假若行為人對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毒品品項有所誤認,認為其所吸食者為砂糖而不是「狄門諾沙多」(二級毒品),則屬構成要件錯誤,應論以過失而不罰;設若行為人誤認其所吸食之食品為法規範所允許者,則屬禁止錯誤。空白刑法誤認的法律效果(以毒品犯罪為例)

(D) 行為人有禁止錯誤之情形,除無正當理由而可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除正當理由而可避免者外

【評論主題】14 有關新住民照顧輔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為保障新住民相關權益,內政部於104年成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B)由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定期召開會議滾動修正推措

【評論內容】(A) 「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內政部於92年訂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105年更名為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D)分為8大重點工作,包括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C) ,由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並定期召開會議滾動修正推動措施(B)

【評論主題】2 國際對抗跨國犯罪的重要法律基礎,主要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附帶三項議定書,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公約附帶三項議定書?(A)打擊毒品製造與走私議定書 (B)打擊非法製造與走私槍械彈藥議定書(C)

【評論內容】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TOC又稱 巴勒摩條約是為了處罰、對應及採取對以下犯罪的措施:組織型犯罪集團的參加、共謀犯罪營利的洗錢妨害司法公務員腐敗

 

除了上述以外,另簽訂以下3個協議書

人口販運─────補足TOC的國際組織犯罪防止相關之"人"(特別是女性及兒童)的人口販運防止、抑止及處罰偷渡───────補足TOC的國際組織犯罪防止相關之防止透過"陸"、"海"、"空"偷渡移民槍械彈藥─────補足TOC的國際組織犯罪防止相關之防止違法槍械及其零件或其組成零件、加上彈藥的違法製造及買賣出處国際的な組織犯罪の防止に関する国際連合条約 - Wikipedia

【評論主題】25 司法警察一路追捕現行犯甲,並見到其進入乙的住宅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得到檢察官的許可後,司法警察方得進入乙的住宅中 (B)在得到乙的同意後,司法警察方得進入乙的住宅中 (C)司法警察進入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評論主題】24 法官對於被告甲裁定暫行安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暫行安置期間不得逾 4 個月 (B)暫行安置期間得依法官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 4 個月 (C)甲對於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的裁定,不得聲明

【評論內容】第 12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六項、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之情形準用之。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六月,並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備具繕本為之,且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應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為之。對於第一項及第三項前段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評論主題】21 具原住民身分的甲涉犯賭博罪。偵查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不得選任辯護人,因為賭博罪是輕罪 (B)甲不得選任辯護人,因檢察官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C)甲未

【評論內容】(A) 甲不得選任辯護人,因為賭博罪是輕罪(B) 甲不得選任辯護人,因檢察官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C) 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錯在不符合下列條件: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第 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評論主題】20 關於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的數法院時,由何法院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 (B)由法院間協調決定 (C)由當事人合意決定 (D)由有最重要牽連關係之法院審判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8 條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評論主題】19 下列情形中,何者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A)甲持偽造之 10 元硬幣,在自動販賣機購買飲料 (B)乙持撿來的他人提款卡在提款機提款 (C)丙持偽造之他人存摺印章向銀行櫃臺人員提款 (D

【評論內容】(A) 甲持偽造之 10 元硬幣,在自動販賣機購買飲料第 339-1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B) 乙持撿來的他人提款卡在提款機提款第 339-2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C) 丙持偽造之他人存摺印章向銀行櫃臺人員提款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D) 丁持他人之帳號密碼,登入他人網路銀行,將他人帳戶中之存款匯款至自己之銀行帳戶第 339-3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非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合作事項?(A)尊重司法管轄權 (B)送達文書 (C)調查取證 (D)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是司法、立法、行政、監察、考試之五權分立;對岸不會尊重我國的司法管轄權,因為尊重了就意味承認我國主權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 協商,達成協議如下: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二、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 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 訊。 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 岸關係協會聯繫。

【評論主題】11 海峽兩岸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下列何者非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範圍? (A)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評論內容】共打協議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 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五、協助偵查 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 刑事嫌疑犯,       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六、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 ,       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       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 外的行為。

【評論主題】10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 1 年且每年居住未逾 183 日 (B)品

【評論內容】第 17 條(申請居留) Ⅰ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Ⅱ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 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 申請延期: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 Ⅲ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 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Ⅳ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 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 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Ⅴ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 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Ⅵ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Ⅶ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 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 境。 Ⅷ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 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Ⅸ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 限制、 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Ⅹ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許可在臺團聚者 , 其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  其已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者, 其團聚期間得分別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 經轉換併計後,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符合第三項規定,得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期間 ; 經轉換併計後,在臺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第五項規定,得申請定居。

【評論主題】8 有關近年內政部移民署強化國境安全管理之重要作為,下列作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建置「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APIS)」 (B

【評論內容】一、入出國查驗本署國境事務大隊職司我國各機場、港口旅客入出國境之安全管理工作,駐點分布於松山、桃園、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臺東、花蓮、金門及澎湖等10 座機場,以及基隆、臺北、臺中、麥寮、布袋、安平、高雄、花蓮、和平、蘇澳、澎湖馬公、金門水頭及料羅、馬祖福澳及白沙等15座港口。主要任務係執行旅客證照查驗,防止不法人士持用偽(變)造及冒領(用)護照非法闖關偷渡,以維護國境安全,並兼顧為民服務與效能,使進出臺灣之旅客都能感受高品質之通關服務,形塑國家良好形象。二、國境資訊科技運用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本署已建置「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dvanced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APIS)」與「航前旅客審查系統(Advanced Passenger Processing System, APP)」,將國境防線延伸至航班抵達前,有效事前篩濾入、出及過境之管制對象,俾供預作防範與處理。另自104年8月1日起於全國各主要入出境機場港口全面實施外來人口個人生物特徵(臉部特徵與指紋)之錄存及比對作業,以避免外來人口冒用他人身分入出國。復於105年1月4日啟用「偽變造護照辨識比對系統」,建立各國護照樣本庫,可協助比對護照細部防偽特徵、強化新進人員辨識偽變造護照能力,使驗照藏於無形,兼顧服務品質。為提供國人及具居留身分之外來人口(具永久居留身分或具居留身分且取得多次重入國許可證者)便捷的通關服務,本署運用臉部與指紋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建置「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旅客只需事前申請註冊即可使用,通關時間僅需12秒。國境事務大隊 - 國境事務大隊簡介 (immigration.gov.tw)

【評論主題】7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得不予許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B)現(曾)有誹謗他人之言行 (C)現(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許可第 16 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二、現(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三、現(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五、曾未經許可入境。六、現(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七、現(曾)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八、現(曾)冒用證件或持用冒領之證件。九、現(曾)逾期停留。十、申請時,申請人、旅行業或代申請人現(曾)為虛偽之陳述、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偽不實之相片、文書資料。十一、現(曾)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情事。十二、隨行人員(曾)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或延後出境。十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十四、申請來臺案件尚未許可或許可之證件效期尚未屆滿。十五、團體申請許可人數不足第五條之最低限額或未指派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主管機關得會同國家安全局、交通部、大陸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組成審查會審核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一、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二、有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三、有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

【評論主題】4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依其身分決定安置保護之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地方主管機關 (B)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者:中央主管機關 (C)持有工作簽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治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人口販運防制事項之協調及督導。三、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之保護等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四、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安置保護、資源整合與轉介、推動、督導及執行。五、人口販運防制預防宣導與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六、地方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輔導及協助。七、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整及公布。八、國際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九、其他全國性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規劃、督導及執行。第 4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一、中央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執行及相關資源之整合。二、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及人身安全保護之執行。三、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之協助提供。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安置保護及安置機構之監督、輔導。五、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職場安全及其他相關權益之規劃、執行。六、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計。七、其他與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執行。第 5 條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劃分如下:一、法務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人口販運罪之偵查與起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二、衛生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三、勞工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政策、法規與方案之擬訂、修正、持有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工作許可核發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四、海岸巡防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五、大陸事務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及其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及督導。六、外交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與人口販運防制涉外事件之協調、聯繫、國際情報交流共享、雙邊國家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七、其他人口販運防制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第 17 條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安置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一、人身安全保護。二、必要之醫療協助。三、通譯服務。四、法律協助。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七、必要之經濟補助。八、其他必要之協助。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為安置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安置保護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 外國人進入我國時,認為其無攜帶任何非法物品,未經查驗而入國,內政部移民署應為下列何項處置? (A)留置 (B)處予罰鍰 (C)處罰金刑 (D)收容並遣返

【評論內容】移民法第 4 條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84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不屬於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國民出國之情形?(A)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B)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 (C)通緝中 (D)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評論內容】移民法第6條(國民禁止出國之情形)﹝1﹞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                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2﹞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3﹞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4﹞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5﹞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6﹞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

【評論主題】25 鑑定人甲在檢察官訊問時,未具結,但作成了與事實相符的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的陳述有證據能力,因其為鑑定人,且係在檢察官前所做成 (B)甲的陳述有證據能力,因其與事實相符 (C)甲的陳述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第 158-3 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評論主題】24 在甲的竊盜案件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嫌疑人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有相當理由足認甲犯罪時,法院方得羈押甲 (B)羈押審查得以書面為之 (C)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無須為其指定辯護人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C❫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第 33-1 條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D❫

【評論主題】23 檢察官認嫌疑人甲犯罪嫌疑重大,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有緊急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偵查中,檢察官得依職權令被告入精神醫療機構,施以暫行安置 (B)

【評論內容】 檢察官偵查中審判中施以暫行安置聲請聲請或依職權延長(屆滿前)聲請聲請或依職權先行釋放OK-刑事訴訟法第 121-1 條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種保安處分不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A)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B)因酗酒而犯罪所施以之禁戒處分 (C)有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之原因所施以之監護處分 (D)對受緩刑之宣告者付

【評論內容】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差異:保安處分-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3people.com.tw)(一)就針對性而言1.刑罰,乃基於行為人之罪責,而對行為人之制裁。2.而保安處分,則基於行為人本人或其行為之社會危險性,而對行為人所為之司法處遇。(二)就本質而言1.刑罰,具有痛苦之本質,而以此痛苦衡平犯罪之惡害。2.而保安處分,雖在實質上亦予被處分者痛苦,然此痛苦並非保安處分在本質上所欲施加予被處分者,而只是執行處分時,無可避免之副作用。(三)就手段而言1.刑罰,乃法律制裁手段,具有懲罰性與社會倫理之非難性。2.而保安處分,則純出於預防社會危險性之目的構想,而對行為人之社會危險性所提出之防衛措施,其本質並非對於行為人之懲罰與非難。(A)第 95 條(驅逐出境處分)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 境。(B)第 89 條(禁戒處分)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C)第 87 條(監護處分)

【評論主題】16 下列情形中,何者之行為不罰? (A) 16 歲之甲犯竊盜罪 (B)無正當理由不知法律的乙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C)瘖啞之丙犯詐欺罪 (D)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丁犯殺人罪

【評論內容】(A)第 18 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1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涉及刑事犯罪遭我方逮捕,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列何者非我方提供之合作、互助事項? (A)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之訊息 (B)交換涉及犯罪有關

【評論內容】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第一章 總則一、合作事項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一)共同打擊犯罪;(二)送達文書;(三)調查取證;(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二、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業務培訓合作,  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訊。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四、合作範圍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五)其他刑事犯罪。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五、協助偵查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B)六、人員遣返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第三章 司法互助七、送達文書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CⅠ)⇒司法文書是"送達",非"提供"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及時寄回證明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說明理由並送還相關資料。八、調查取證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C Ⅱ)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九、罪贓移交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十、裁判認可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十一、罪犯接返(移管)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十二、人道探視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A)、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D)第四章 請求程序十三、提出請求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請求。但緊急情況下,經受請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於十日內以書面確認。請求書應包含以下內容:請求部門、請求目的、事項說明、案情摘要及執行請求所需其他資料等。如因請求書內容欠缺致無法執行請求,可要求請求方補充資料。十四、執行請求雙方同意依本協議及己方規定,協助執行對方請求,並及時通報執行情況。若執行請求將妨礙正在進行之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可暫緩提供協助,並及時向對方說明理由。如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向對方說明並送還相關資料。十五、不予協助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明。十六、保密義務雙方同意對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的相關資料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十七、限制用途雙方同意僅依請求書所載目的事項,使用對方協助提供之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十八、互免證明雙方同意依本協議請求及協助提供之證據資料、司法文書及其他資料,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證明。十九、文書格式雙方同意就提出請求、答復請求、結果通報等文書,使用雙方商定之文書格式。二十、協助費用雙方同意相互免除執行請求所生費用。但請求方應負擔下列費用:(一)鑑定費用;(二)筆譯、口譯及謄寫費用;(三)為請求方提供協助之證人、鑑定人,因前往、停留、離開請求方所生之費用;(四)其他雙方約定之費用。第五章 附則二十一、協議履行與變更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二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二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二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本協議於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評論主題】2 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A)依中央氣象局公告之日出日沒時刻表,在日出後日沒前之時間內,入出海岸經常管制區者 (B)遊客入出海岸管

【評論內容】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出入海岸管制區之申請) 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B Ⅰ)經查驗證明文件或經 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

【評論主題】1 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外國人涉犯有下列何項情形者,應提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後永久禁止入國? (A)有性剝削、性侵害、性猥褻犯罪紀錄、戀童癖好或從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觀光行為

【評論內容】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五、外國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並應提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 核,依其決議辦理: (一)為恐怖組織成員或涉及恐怖活動,永久禁止入國。(D)(二)涉嫌重大刑案,經國際刑警組織或外國政府發布通緝或通知我國, 禁止入國十年。 (三)涉嫌人口販運案件,禁止入國十年。 (四)有性剝削、性侵害、性猥褻犯罪紀錄、戀童癖好或從事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性觀光行為,禁               止入國十年。(A)但未滿十八歲之男女合意性 交或猥褻,不予禁止入國。 (五)為販毒組織、非法賭博集團、其他跨國組織犯罪成員,禁止入國十 年。(C) (六)偽造、變造、販賣護照或簽證,禁止入國十年。 (七)涉嫌輕微刑事犯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強制驅逐出國,禁止 入國二年。(八)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禁止入國二年至 五年;(B)           情節嚴重,得禁止入國至十年。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款案件,經判決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二條不起訴處分或裁定不罰者,不予禁止入國。 第一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但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及第八款情形發生於國外者,自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時起算。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得視當事人違法情節、違反次數及危 害程度,酌予延長或縮短禁止入國期間一年至三年。

犯罪紀錄者  刑罰年數禁止入國年樹  5年以上8年  3年以上5年未滿7年  1年以上3年未滿6年  1年未滿5年  施用毒品,觀察勒戒  有期以上+緩刑4年˙+虛偽結婚(施毒者例外)5年拘役or罰金3年無繼續施用毒品,不起訴拘役罰金+緩刑or免刑2年緩起訴or不起訴10年(不法護照或簽證)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冒用、冒領之護照或簽證未經查驗或許可臨時入國,且被驅逐出境者觸犯刑法並有罪判決5年攜帶違禁品3年非法工作3-5年從事違反停居留目的之外的活動,且被驅逐出國者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者1-3年為申請目的做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逾期停留,居留未滿1年者,禁1年;1年以上者逾期多少禁多少,最長3年1年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社會安寧之精神病者隨機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疾病者,痊癒後可入國

【評論主題】1. 以下哪一個選項是和畫線處單字為同一類的表現?冬、鍋を食べるといいですね。野菜も肉も入っていますから。(A) キャベツ (B) チキン (C) ステーキ (D) ポーク

【評論內容】

冬、鍋を食べるといいですね。野菜も肉も入っていますから。

冬天吃鍋超讚的.因為有有肉.

所以答案是A的高麗菜

(A) キャベツ 高麗菜(B) チキン  雞肉(C) ステーキ 牛排(D) ポーク  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