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被告甲以法官乙曾為被害人的配偶為由,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聲請無理由,因法官曾為被害人配偶非法官迴避事由
(B)甲的聲請應由乙所屬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
(C)乙得參與決定迴避與否的裁定
(D)法院駁回迴避之聲請者,甲不得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我應該不是笨蛋(請反面解釋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