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情形中,何者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A)甲持偽造之 10 元硬幣,在自動販賣機購買飲料
(B)乙持撿來的他人提款卡在提款機提款
(C)丙持偽造之他人存摺印章向銀行櫃臺人員提款
(D)丁持他人之帳號密碼,登入他人網路銀行,將他人帳戶中之存款匯款至自己之銀行帳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我應該不是笨蛋(請反面解釋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 甲持偽造之 10 元硬幣,在自動販賣機購買飲料第 339-1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B) 乙持撿來的他人提款卡在提款機提款第 339-2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C) 丙持偽造之他人存摺印章向銀行櫃臺人員提款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D) 丁持他人之帳號密碼,登入他人網路銀行,將他人帳戶中之存款匯款至自己之銀行帳戶第 339-3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