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海峽兩岸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下列何者非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範圍?
(A)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B)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C)竊盜及民生犯罪
(D)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我應該不是笨蛋(請反面解釋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共打協議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 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五、協助偵查 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 刑事嫌疑犯,       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六、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 ,       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       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 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