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何者非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合作事項?
(A)尊重司法管轄權
(B)送達文書
(C)調查取證
(D)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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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我應該不是笨蛋(請反面解釋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是司法、立法、行政、監察、考試之五權分立;對岸不會尊重我國的司法管轄權,因為尊重了就意味承認我國主權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 協商,達成協議如下: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二、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 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 訊。 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 岸關係協會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