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應該不是笨蛋(請反面解釋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移民法第 4 條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84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