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何種保安處分不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A)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B)因酗酒而犯罪所施以之禁戒處分
(C)有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之原因所施以之監護處分
(D)對受緩刑之宣告者付保護管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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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我應該不是笨蛋(請反面解釋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差異:保安處分-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3people.com.tw)(一)就針對性而言1.刑罰,乃基於行為人之罪責,而對行為人之制裁。2.而保安處分,則基於行為人本人或其行為之社會危險性,而對行為人所為之司法處遇。(二)就本質而言1.刑罰,具有痛苦之本質,而以此痛苦衡平犯罪之惡害。2.而保安處分,雖在實質上亦予被處分者痛苦,然此痛苦並非保安處分在本質上所欲施加予被處分者,而只是執行處分時,無可避免之副作用。(三)就手段而言1.刑罰,乃法律制裁手段,具有懲罰性與社會倫理之非難性。2.而保安處分,則純出於預防社會危險性之目的構想,而對行為人之社會危險性所提出之防衛措施,其本質並非對於行為人之懲罰與非難。(A)第 95 條(驅逐出境處分)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 境。(B)第 89 條(禁戒處分)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C)第 87 條(監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