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原住居於 A 地,於民國 90 年 3 月間出外購物而失去行蹤已逾 7 年,迄今仍無音信,惟其配偶乙深信甲仍存在,不願向法院對之為死亡宣告之聲請,則檢察官得否不顧乙之反對,逕向法院聲請對甲為死亡之宣告?若甲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嗣發現甲仍存在而在 B 地生活,並在該地向丙借款新臺幣 30 萬元,則該借款行為是否不生效力?(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152
統計:A(805),B(46),C(2),D(2),E(0)

用户評論

【用戶】wenju0417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教育基本法的第二條中明訂人民是教育權的主體,即確認了教育民主化之原n則,避免教育淪為國家的專斷而成為意識型態統治的工具,確認教育權責並非是n國家所獨占,而明文規定教育目的之達成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均有負協n助之責,且教育之目的已從「富國強兵」之國家主體性的需求,轉向「人民之健全人格」之人民主體性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