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 16 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用戶】xxxOlivi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這張考卷漏了原本的第33題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