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璇】評論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xxxOlivia】評論
[整理]
【ChuMi Je】評論
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 參看入移法§10未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子女者,其婚姻關係應存續三年以上,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有生產子女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