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之途必勝】評論
§7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83年台抗字第270號
【Vita】評論
C為另一罪 因為被害人換成甲了,且又是普通傷害罪甲有權力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