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之途必勝】評論
§7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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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83年台抗字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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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相牽連案件,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A)甲、乙二人相約,同時、同地至丙的魚池偷釣魚,甲、乙二人所犯竊盜案件 (B)甲駕車疏忽,撞倒共乘機車之乙、丙,致乙受輕傷、丙受重傷,甲所犯過失輕傷害與過失重傷害案件 (C)甲教唆乙殺害丙,甲所犯教唆殺人與乙所犯殺人案件 (D)甲明知乙持有之勞力士手錶,係乙自不詳姓名人處竊得,竟貪圖便宜而買受,甲所犯故買贓物與乙所犯竊盜案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95 年 - 95年原民五等-刑事訴訟法大意#3255答案:B難度:適中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相牽連之案件? (A)甲偷乙物,由丙收受該贓物 (B)甲、乙二人於同時同地,各自竊盜 (C)甲殺乙後,又竊取丙之財物 (D)甲開車行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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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為另一罪 因為被害人換成甲了,且又是普通傷害罪甲有權力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