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藥師法所規定之藥師業務者,應受之處分為:
(A)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B)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C)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D)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5
統計:A(2),B(40),C(21),D(31),E(0)

用户評論

【用戶】clothe867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不是六萬到三十萬嗎??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三))

【用戶】Darr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5000-50000

【用戶】Wei Hua Li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因為這題是 93 年 7 月考的,要按照當時的藥師法來作答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修正藥師法第 24 條未取得藥師資格者擅自執行第十五條之藥師業務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修正)藥師法第 24 條未取得藥師資格者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用戶】Darr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5000-50000

【用戶】Wei Hua Li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因為這題是 93 年 7 月考的,要按照當時的藥師法來作答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修正藥師法第 24 條未取得藥師資格者擅自執行第十五條之藥師業務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修正)藥師法第 24 條未取得藥師資格者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