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雇主依規定申請遞補第二類外國人者,於外國人行蹤不明,並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幾個月之日起,申請遞補?
(A)2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9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7701
統計:A(8),B(23),C(52),D(0),E(0)

用户評論

David Zeng】評論

就服58條,外國人遞補,是6個月;但如果是第九款家庭幫傭,是三個月,是這樣嗎?

Gavin】評論

就業服務法 第 58 條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