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A 女、B 男於民國(下同)98 年 1 月 1 日結婚後,因個性不合,雙方多次爭吵。102 年1 月間,A 女以 B 男為被告,向法院主張 B 男自 100 年 1 月間起,多次與 C 女有婚外性行為,致其無法忍受,難以共同生活,經調解不成,A 女遂訴請法院判決離婚。A 女同時主張其對離婚事由並無過失,B 男應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另 B 男就與 C 女發生婚外性行為一事,應賠償 A 女 100 萬元。此外,A 女另委請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以書面授與得捨棄、和解、上訴之權,B 男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⑴A 女之上述請求,屬於何類家事事件或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其合併請求是否合法?(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8362
統計:A(2839),B(265),C(130),D(1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考試院

用户評論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考試院掌管事項: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之法制與執行 (包袱全退)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烤雞包人參) ※行政院是執行事項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任免 陞遷 考績 級俸 褒獎 --- 法制  (人參烤雞煲製)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積極講人生----- 考績 級俸 褒獎 任免 陞遷 ~~~~考試院:法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執行PS.考試院保有決策與執行之完整的職權:考.銓.保障.退.撫----考試、銓敘、保障、退休、撫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