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某縣政府執法人員發現有蓄意破壞古蹟之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 34 條規定,得採下列何項措施?
(A)聲請法院裁定保護
(B)通知警察到場
(C)轉報上級機關處理
(D)即時制止其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2277
統計:A(30),B(57),C(22),D(21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行政罰法 -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行政罰與執行罰無競合問題

用户評論

Sra Cilo Paci】評論

第 34 條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李恩易】評論

當然就是馬上阻止他不然等警察來東西可能都全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