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憲法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曾顯智】評論
15.25.35
【Jet Hong】評論
此題可廢了
【許恩】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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