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韋安】評論
台灣的憲法基本原則中,權力分立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每一個權力機關都應當尊重和保持其彼此的獨立性,以確保公權力的適當運作和避免權力濫用。從這個角度來看,立法委員雖然有權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但他們並不能直接干涉司法機關的操作,包括檢察官的偵查工作,這就是選項 (B) "立委有權監督行政機關,但基於權力分立不應要求檢察機關限期起訴" 的由來。其它的選項存在以下的問題:(A) 雖然立法委員有揭露弊端的權利,並且檢察機關確實應該與立法院進行合作,但是立法委員不能自訂偵查的期限。這是因為偵查工作是由檢察機關來主導的,並且需要依法進行,而不是受到政治壓力的影響。(C) 儘管民主政治確實要求公務員對民眾負責,但是這並不表示檢察機關首長應該因為未能配合立法院的調查而辭職。檢察官有責任維護司法獨立,並且不受其他權力機關的影響。(D) 立法院確實有保障人權、監督公權力的職責,但是它並不能透過院會決議來要求檢察機關在特定期限內起訴某人。這種行為可能會對檢察機關的獨立性產生干擾,並且可能導致司法公正性的損害。因此,從權力分立的原則出發,立法委員不應該直接干涉司法機關的操作,包括要求檢察機關限期起訴。故本題答案為(B)。資料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Law_of_Taiwanhttps://en.wikipedia.org/wiki/Legislative_Yuanhttps://en.wikipedia.org/wiki/Taiwan_High_Prosecutors_Officehttps://www.jstor.org/stable/44288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