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第301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第302條(債務人或承擔人之定期催告)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依題意,乙要退出承攬關係,屬於免責的債務承擔,而債務承擔分成免責(300~302)與併存(約定與法定),所以這題要用301.302,乙丙契約成立,但未經甲同意,對甲不生效力,所以需要甲乙丙同意。約定之併存債務承擔,法律無明文約定,屬於私法自治原則,依S153法定之併存債務承擔,有S305.306
【十六夜】評論
而承擔契約的意思表示也須乙丙意思合致(同意)故為甲乙丙均要同意
【Ching】評論
民法§305條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本題工程進行中,乙因財務周轉困難,改由丙營造商繼續接手完成工作,乃將其基於承攬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讓與於丙。依民法§305,乙概括讓與於丙之承攬契約需經甲同意。因此乙概括讓與承攬契約於丙,需乙、丙雙方讓與合意,又須經甲同意,所以需甲乙丙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