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尹泰 - 莫忘初衷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 哈~ 我本來要寫3個月而已,沒想到打錯了XD刪掉(怕誤導)並註記如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3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用戶】戀羽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擷取: 公務員服務法係就公務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或任職期間所應遵守忠誠、服 從、保密、保持品位之義務,暨濫權、經商、推薦關說、接受招待餽贈、 贈送財物等之禁止,與 (在職期間與退職後) 兼職之限制之概括性行政規 範。93年台上字第44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