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為平衡交易所之營利性與公益性,依期貨交易法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百分比之何種科目款項,以資為公益之用途?
(A)賠償準備
(B)違約損失準備
(C)公益基金
(D)特別盈餘公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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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期貨交易法第 43 條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