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岱蓉】評論
總代理人除在國內代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募集及銷售者外,應依下列n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n金:n一、擔任一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三千萬元n 。n二、擔任二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n 。n三、擔任三家以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七千n 萬元。n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者,除依特定金錢n信託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外,應向符合前項規定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n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
【Sabrina Chen】評論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