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行政處分書未署名機關名稱,致無從辨別處分機關時,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
(A) 得撤銷
(B) 得更正
(C) 無效
(D) 得廢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4196
統計:A(38),B(78),C(1732),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權命令、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法規命令合法性要件以及審查

用户評論

【用戶】s7837248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11條

【用戶】李佳欣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程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