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有關行政契約可否強制執行之規定為何?
(A) 行政契約締結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應經民事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可強制執行
(B) 行政契約得約定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C) 行政契約得約定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僅限人民為債務人之行政契約
(D) 行政契約得約定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僅限給付標的為金錢之行政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3816
統計:A(264),B(2616),C(294),D(34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拘提管收法律要件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機關於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時,因對象非下命處分,故不適用行政執行法,而是準用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之規定(行訴305)。中央行政機關---須主管院、部、同等級機關認可。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須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認可。委辦事項---委辦機關認可。認可後契約始生效力。若機關不履行時,契約另一方須先向地方法院行訴庭提一般給付訴訟並勝訴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阿偉】評論

行政契約自願接受 沒有規定金錢也沒有規定說只有對人民或機關才可以 不過機關自願接受→需要認可

小銀】評論

樓上,沒錯喔。只要你同意自願接受執行,那就是你如果不給付,對方就可以以契約當執行名義了。

兩條】評論

想請問C的"但僅限人民為債務人之行政契約"在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