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ssica Guo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國父在「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專論中指出:「權之分配,不當以中央或地方為對象,而當以權之性質為對象。權之宜屬於中央者,屬之中央可也;權之宜屬於地方者,屬之地方可也。例如軍事、外交,宜統一不宜分歧,此權之宜屬於中央者也;教育、衞生,隨地方情況而異,此權之屬於地方者也。更分析以言,同一軍事也,國防固宜屬之中央;然警備隊之設施,豈中央所能代勞,是又宜屬之地方矣。同一教育也,濱海之區宜側重水產,山谷之地宜側重礦業或林業,是固宜予地方以措置之自由;然學制及義務教育年限,中央不能不為畫一範圍,是中央亦不能不過問教育事業矣。是則同一事業,猶當於其程度以上屬之中央,某程度以下屬之地方。」→均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