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巧馨】評論
(A)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絕不能公開→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行之,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該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5條)(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8條)(C)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2條)(D)陳老師若不服申訴決定,得提起再申訴,但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則不可以再申訴→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教師法第44條)
【Ellane Hsu】評論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