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oya Moy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70 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A)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案件,如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第二審法院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B)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之案件,原審判決雖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C)由被告上訴(故為被告利益)之案件,如原審判決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D)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而上訴之案件,如原審判決並未適用法條不當,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先看有沒有適用法條不當,再看是為被告利益或不利益,判斷可否諭知較重之刑。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下列非常上訴之判決,何者效力及於被告? (A)撤銷違法之訴訟程序(B)撤銷有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 (C)撤銷不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D)選項皆非101050801刑事訴訟法#8094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案件,如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第二審法院仍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不在此限 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132975#i_425967#ixzz37RmdTU4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