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下列之人何者為刑事訴訟法所指之犯罪被害人?
(A)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侵占公司財物,該公司之股東
(B)因證人偽證因而受不利益判決之被告
(C)重婚罪第二次婚姻之相婚人
(D)祭祀公業財產被侵奪時,具有派下權之派下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812
統計:A(92),B(137),C(64),D(27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與告發、被害人之告訴權、迴避

用户評論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按刑訴法第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因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亦祇可謂為告發,不得以告訴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對於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限於有告訴權人,且實行告訴者,方得為之(司法院院字第1576號解釋同此意旨)。而非犯罪直接被害人,依法自不得聲請再議,非犯罪直接被害人雖就該案件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惟其就此部分所為再議之聲請既為不合...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Chung You-Cheng 小四下 (2012/08/02 12:53):3人最佳解內 我所提到 (A)選項「股東」改為 「董事」即可,這訊息不正確。正確的犯罪被害人應該為「有限公司」,因為直接受害者是公司。-----公司被侵害,雖股東、董事之利益亦受影響,但直接受害者為公司,當以該公司為直接被害人,應由公司之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名義提起自訴方為合法。參考依據 87年台上字第2148號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2400號【裁判案由】:偽證等罪【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11 日【裁判要旨】:按提起自訴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為限,而偽證罪之<直接被害人為國家並非私人,因證人之虛偽陳述,在他人是否因此被害,尚繫屬於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與否而定。該他人並非因其偽證行為,而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被害人並不相當 ,自不得提起自訴 。參考資料:http://yamol.tw/note.php?id=10433&itemid=358279因偽證罪是單純侵害國家OR社會法益的罪他人並未因犯罪而直接受害SO不得為告訴人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犯罪行為是指和有配偶的人結婚或二人以上同時和同一對象結婚。換句話說,上述「重婚罪」者的重婚對象,就是「相婚罪」的行為人,是要依「相婚罪」來處罰的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