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美特】評論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其類別如左:一 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二 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三 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四 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五 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