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證人因到場作證時,有遭受危害之虞時,得依證人保護法聲請保護。惟下列何種危害不屬前述保護範圍?
(A)身體
(B)自由
(C)名譽
(D)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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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p92142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證人保護法第 4 條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法院於審理中或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職權或依證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被告或其辯護人、被移送人或其選任律師、輔佐人、司法警察官、案件移送機關、自訴案件之自訴人之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但時間急迫,不及核發證人保護書者,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