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滄源】評論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應該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以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圖利個人或財團吧!
【賴佳伶】評論
並非不可限制公務員離職後的工作自由
【Peter Hao】評論
又稱旋轉門條款
【笨蛋】評論
「公務人員」服務法 基本上當到"部長"應該是政務官吧?但政務官不算公務人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