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評論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第 121 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第一百二十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知撤銷原因時)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