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一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設籍新北市,其會計事務之主管機關為:
(A)新北市稅捐處
(B)新北市政府
(C)經濟部
(D)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9051
統計:A(17),B(375),C(78),D(66),E(0)

用户評論

【用戶】悅悅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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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商業會計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