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評論
第二十七條*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