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針對員工報酬的課題而言,有關依績效給付法之優缺點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訂出客觀標準,按貢獻分配報酬,較易維持公平性
(B)可能缺乏足以應付變遷的彈性
(C)可能推翻組織其它重要價值
(D)對於維持高度的績效並沒有保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1402
統計:A(267),B(101),C(90),D(191),E(0)

用户評論

羅仲佑】評論

公平性:指的是要讓員工知道組織如何衡量目標達成的程度,且衡量方法要明確及一致性。適法性:用於激勵員工的因素必須明確,特別是為員工設定的績效目標必須是明確和可衡量的,如此才能有效區別員工的貢獻程度。

waha_c】評論

我想會不會錯在「客觀標準」應改成「絕對標準」

發狂的章魚】評論

我覺得也可能是錯在"按貢獻分配報酬",基本報酬應該是固定的吧(績效的是獎金and it is額外給付^ ^)

bun】評論

我覺得也可能是錯在「較易維持公平性」,當組織以是否達成之特定績效與目標作為獎懲標準,某些個人難免會覺得不公平。(因為當組織內部資源管理汗分配不公時,某些人的成功匯排擠到部分人的資源,進而影響他的目標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