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 Tsai】評論
囑託勘驗: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5號刑事判決。「勘驗,固係證據方法之一種,應由法官、檢察官為之,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三條關於囑託搜索、扣押之規定,可由他地之檢察官、法官行之,不生違背直接審理主義之問題。」囑託拘提:刑訴第 8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