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7 號解釋認為,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憲法何種自由或權利之保障?
(A)言論自由
(B)出版自由
(C)學術自由
(D)平等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9474
統計:A(676),B(72),C(1),D(11),E(0)

用户評論

楊文娟】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7 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