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衍】評論
家庭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陳佩萱】評論
家庭教育(依據家庭教育法)每學年 四小時性別平等教育(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國中小)每學期 四小時(高中職+五專前三年) 性平融入課程性騷擾防治教育(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中小)每學年 四小時
【phc】評論
家庭教育(依據家庭教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