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下列有關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本罪為結果犯
(B)本罪必須係公務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C)本罪必須係明知違背法令
(D)公務員圖利國庫者,不成立本罪
(E)犯本罪所得之利益沒入之。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非常困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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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公務員圖利罪於刑法第131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均有規定。由於貪污治罪條例是規範圖利罪的特別法,依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就相同的犯罪行為,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一) 1.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2.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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