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io Wa】評論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偽課員】評論
第 33 條
【jjwang】評論
105/1/1起是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