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丘丘】評論
國民年金法第42條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一、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 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二、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 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三、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依被保險人之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 金額半數。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計至百分之五十。依第二項規定改按新臺幣三千元計算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與實際領取年金給付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syf0711】評論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Shengzhi Zhon】評論
是在哪一條有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