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1781號判例「刑法上之從犯,係指僅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每次都會選錯 --"--
【用戶】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共同正犯(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限故意):把風、接應、緊抱、阻其去路、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犯意聯絡、參與構成要件。間接正犯:一、利用無責任能力人(14歲以下、喪心)。二、利用無犯罪故意人(不知情的人)。三、強制他人為自已犯罪(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