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評論
對於部分考試,考試法條文中所列應考資格並不具體像各特種考試所要求的特定類科學歷,具體訂定於考試規則中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4條 (限制轉任文職之軍方人員分發任用之單位及後備軍人考試加分優待範圍)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江若語】評論
補充:後備軍人包含志願役和義務役。義務役是依據法律規定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役期較短),與志願役(役期較長),待遇因而有所不同。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二 條 後備軍人參加公職考試與比敘之優待,依本條例之規定。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故不是所有的後備軍人應試者都可有加分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