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a】評論
民法§969: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此師非彼濕,我濕故我師】評論
丁男(同母之異父)經收養才會由「一等姻親」轉為「一等血親(擬制血親)」9F施主,都已經是「生母」,為什麼還需要收養自己的小孩呢
【liontoheart】評論
收養相關法律要件一、年齡之限制(民法1073)(一)原則→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二)例外→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二、收養之合意(民法1076&1079)(一)原則→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二)例外→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三)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