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a】評論
(D)辯護人 → 只有刑事訴訟才有交互詰問制度的設計,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委任律師,稱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68:「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49:「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27:「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特別代理人制度民事訴訟法§5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我想應該是因為「暫時」的需...
【小銀】評論
民事訴訟法跟行政訴訟法一樣,都只有訴訟代理人,沒有辯護人。刑事訴訟法則是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都有。
【Lynn】評論
參加人(民事訴訟法 第58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k8750500】評論
第 108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