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評論
工作50% 操行20% 學識15% 才能15% (因素評分法)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3條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106UP】評論
§5考績之依據 I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II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